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关于基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与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人民调解,就是针对人民内部矛盾进行调查、调处,解释、解决,平息纠纷、和谐共处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手段,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的主心骨和“润滑剂”,在预防矛盾纠纷、推进人民调解机制建设、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格局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及各项综合改革工作,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近年来,汝城县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构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成效显著。通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我县已形成一个以汝城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为龙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构架。但由于多种原因,人民调解员队伍也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更好开展,亟待完善和提高。
一、汝城县人民调解组织现状
一是设立了人民调解指导中心。指导全县360余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协调全县性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工作,并重点指导医疗、商贸、教育、流动人口、征地拆迁等领域的重大疑难纠纷调处。
二是形成人民调解工作的纵横布局。即在指导中心指导下的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及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级垂直的纵向架构和在指导中心指导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类别平行的横向构架。
三是推进了重点培训、点面结合、灵活挖掘调解工作潜力。对群众呼声高,社会关注密切的领域重点投入,有的放矢,把有限的资源整合到迫切需要的地方,先后培训了近20余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通过他们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民转刑案的发生,在汝城县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民生建设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效益明显。
二、当前汝城县人民调解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解员队伍整体年龄偏大且人民调解员兼职过多
一是调解员队伍整体年龄偏大。调解员年纪大虽然有一定的优势,如经验阅历丰富,处事沉稳老练,人际关系沟通协调上更容易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但是受精力体力所限,在日益繁重的调解工作中,年纪大的调解员日渐吃力。加之电脑办公自动化等业务相对不熟悉,其日常工作受到明显局限。二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兼职过多。乡镇调解员成员多由司法所长兼任,同时还任有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监、史记、生存和监督管理等职务,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多为村(居)“两委”干部或村小组长兼任,由于身兼数职难以分身,基层日常工作繁琐,对调解工作干扰较大,因此很难集中精力做好日益繁重的调解工作。加之人员流动和调整较频繁,导致整个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差,调解工作不能形成经验。
(二)化解纠纷能力不强,专家型调解人才较少
随着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对调解员的能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已突破传统上意义上的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纠纷的调解,逐步扩展为涉及法学、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社会学以及语言逻辑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综合性学科。汝城县调解员队伍中有省市模范人民调解员一些典型,但调解员队伍整体水平偏低,有法律专长者较少,尤其是专业性调解组织人才,如涉及医患、环保、建筑、交通等纠纷,调解员不仅要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和调解技能,同时还要掌握相关诸学科专业技术知识,这种专家式人才缺乏,对一些涉及专业性问题的疑难纠纷,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制约了工作有效开展。
(三)工资待遇偏低,缺乏工作进取激情
目前,汝城县几乎没有乡镇落实村级人民调解员待遇,调解员没有享受相关的调解工作待遇,经费短缺依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财行[2007]179号文件)规定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但这些规定只是对调解经费形式进行了明确,但没有固定硬性的经费来源渠道。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乡镇(街道)没有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或虽列入预算却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村居(社区)调委会的经费更是无处落实。在部分村(居)调委会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就是在当义工,缺乏基本的工作经费,一些地方连制作调解文书所必须的经费都难以保障,也更不用说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调解员的费用。这样既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长久开展。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建议
针对汝城县当前调解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初浅建议。
(一)完善专职调解员选任机制
一是建立年轻化、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采取公开选聘的方法,将有较强调解能力、丰富法律知识和广泛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专职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以适应日益繁重的调解工作需要;二是建立专职调解队伍和调解人才“专家库”。当前就是要理顺调解员不专职从事调解工作的情况,通过选任专职调解员,让目前的兼职调解员逐步退出调解舞台,让专职调解员发挥专事调解的作用,发挥专职调解员“术业有专攻”的作用。三是建立政府“购买调解服务”的方式。邀请在相关领域比较权威、中立性的专家或学者参与具体个案的调处,有利于当事人接受调处,实现“案结事了”。
(二)加大培训教育力度
当前汝城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在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工作上正在做有益的探索。今后,要把业务培训作为提高调解员综合能力素质的主要渠道,建立健全调解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抓好调解员培训,汝城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负责乡镇街道调委会主任、调解员的培训,基层司法所应抓好村级调解主任、调委会成员的培训,可以适当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邀请专家学者前来授课或外出学习先进的调解经验、做法。要通过培训法学、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社会学以及语言逻辑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提高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和能力水平。
(三)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一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级核拨。二是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建立调解员特别是村级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法,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将村级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及工作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三是完善奖励机制。为调解员解决后顾之忧,表现优秀的调解员考选进入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享受政府特色津贴等待遇,进一步调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四是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不断壮大基层司法助理员队伍,增强其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力量。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正被全社会提到了无比的高度,汝城县在抓人民调解员队伍、调处矛盾纠纷、促进平安建设上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成功经验,相信:通过锲而不舍的不懈努力,人民调解员一定能在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民生等建设中散发出更强大的活力和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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